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桂0681民初1395号
唐上明(450603198306140631):
本院已受理原告廖燕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681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3000元;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