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勇荣(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7307271215)、张远通(公民身份号码:452822601111081):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诉被告张勇荣、曾锋繁、张远通、陈汉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桂0681民初989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分别公告送达(2019)桂0681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与被告张勇荣于2001年10月24日签订的《个人购买宅基地、购(建)房借款合同》[(东)桂农银购(建)房借字(2001)第254号];二、被告张勇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借款本金93343.54及支付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计算方法:2019年11月25日前为4315.28元,从2019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三、被告曾锋繁、张远通、陈汉辉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