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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谢燕平、刘洋、防城港市中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12-05 08:55:54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谢燕平(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6704246416)、刘洋(公民身份号码23010319740529131X)、防城港市中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3057540489R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从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防城港市中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燕平、刘洋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桂0681民初623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681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广西从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防城港市中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于2015年1月7日签订的《房地产销售代理协议》;二、被告防城港市中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西从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押金5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计算方法:以5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3月6日起计付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西从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02元(原告已预交5101元),由被告防城港市中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125


 
责任编辑:东兴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