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其泽(公民身份号码:450681198211140312),梁雪晶(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9110051228):
本院审理原告莫锦富诉被告李其泽、梁雪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桂0681民初731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分别公告送达(2019)桂0681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李其泽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莫锦富借款17385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1738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从2017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梁雪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