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桂0681民初1072号
李德俊(450681198410182435):
本院已受理原告郑绍燕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681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二、被告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定金30万元;三、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