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陆国华(公民身份号码450602196609111672):
本院受理原告李锦邦诉被告陆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桂0681民初1424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681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陆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锦邦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8年9月23日起计付至清偿债务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陆国华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