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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龙先辉)
  发布时间:2019-12-24 11:29:10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龙先辉公民身份号码450681199405030319):

本院受理原告周巨能诉被告龙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桂0681民初1414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681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龙先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巨能借款本金9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从2019年7月30日起计付至清偿债务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10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龙先辉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1224


 
责任编辑:东兴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