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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陆远禄)
  发布时间:2019-12-24 08:50:13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陆远禄公民身份号码450602198603290111):

本院受理原告莫锦富与被告陆远禄、黄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桂0681民初1075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681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陆远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莫锦富借款本金116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1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息6%计付自2018年1月28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莫锦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28元(原告已预交1664元),由被告陆远禄负担2549元,原告莫锦富承担779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1224


 
责任编辑:东兴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