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梁永强(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811015663):
本院受理原告李锦邦诉被告梁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桂0681民初1485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681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梁永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锦邦借款本金36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3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7年6月21日起计付至清偿债务之日止);二、被告梁永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李锦邦律师费2736元。案件受理费1168元,减半收取5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梁永强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