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桂0681民初1033号
陈祥根(450106196107281055):
苏英豪(450000196609255312):
本院已受理原告黄良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681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陈祥根、苏英豪应共同返还原告黄良伟借款本金1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二、被告陈祥根、苏英豪应共同返还原告黄良伟借款本金1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三、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被告陈祥根、苏英豪共同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