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晓平(公民身份号码360124196611090355):
本院已受理(2019)桂0681民初1339号原告陈一鸣诉被告防城港市东兴利康医疗器械厂、李晓平、葛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限被告防城港市东兴利康医疗器械厂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一鸣借款本金413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413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9年9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晓平、葛小明对被告防城港市东兴利康医疗器械厂所欠上述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一鸣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〇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