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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李展辉)
  发布时间:2020-03-12 17:31:39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李展辉公民身份号码452822197012260352):

本院受理原告邓成艳诉被告李展辉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19)桂0681民初1413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681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准予原告邓成艳与被告李展辉离婚;二、婚生女儿李俐仪由被告李展辉直接抚养,抚养费暂由被告李展辉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150元),由被告李展辉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312


 
责任编辑:东兴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