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展辉(公民身份号码452822197012260352):
本院受理原告邓成艳诉被告李展辉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19)桂0681民初1413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681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准予原告邓成艳与被告李展辉离婚;二、婚生女儿李俐仪由被告李展辉直接抚养,抚养费暂由被告李展辉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150元),由被告李展辉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