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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关于东兴市保通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公开选任管理人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4-14 17:25:16 打印 字号: | |

申请人东兴市保通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保通公司申请对其进行破产重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的相关规定,本院决定采取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

东兴保通公司2009年11月25日在东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庞春远,公司注册资本为5200万元人民币。股东分别为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陈勇、洪兆华,持股比例分别为90%、5%、5%。公司登记经营范围为速冻食品(速冻其他食品(速冻肉制品)、坚果的生产加工、销售及储存;水产品、果品、蔬菜及制品、禽畜产品(除需许可证方可经营的产品)购销、急冻及储存;非食用冰制造及销售;渔需品、冷冻设备、保温材料(除危险品外)、橡胶及其制品、农副土特产品(除国家专营、专控产品)、日用百货、针纺织品、五金交电、家用电器、建筑材料(除危险品、木材外)、机电设备及机械(除小轿车)、矿产品(除钨、锡、锑、稀土)的购销;货物、技术进出口;冷冻、冷藏水产品、肉类的配送销售,普通货物运输,普通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营销策划;网上销售:食品、水果。经初步了解,该公司主要财产为位于东兴市大坪路的建筑面积约20780平方米办公楼及厂房、制冷系统及设备

二、主体条件

1.已入选广西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且注册地位于防城港市的中介机构;

2.申报机构在近3年内有从事重大复杂破产清算、重整案件管理人工作的经验;

3.申报机构可以派出的管理人团队成员中,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它具有高级职称的从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律师不少于3人,注册会计师不少于1人,管理人团队成员中具有破产工作经验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

4.申报机构申报时应按照法院要求进行利益冲突检索并书面承诺,确定其事务所及其拟推荐参与管理人工作的人员,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5.注册地位于东兴市外的中介机构,在申报时应承诺在法院指定其担任管理人后应在东兴市具有固定办公场所;

6.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三、提交申报材料的时间要求

1.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应当在2020年4月2418:00前递交书面申报资料,逾期不列入评审范围;

2.参与申报的中介机构提供的资料需一式(需要密封的部分用信封密封)。

四、申报文件要求

参与申报的中介机构自行编制申报文件。申报文件应包含下列事项:

1.申报者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规模以及拟推荐具体履行管理人责任的工作人员的经历、学历等情况;

2.申报者近3年内参加破产清算或重整工作的情况,尤其是参与上市公司或者大型企业重整案件的经验和业绩;

3.申报者拟定的管理人工作方案,包括总体工作计划、人员分工、机构设置、工作步骤以及维稳、招募重整投资人计划方案等;

4.拟选取的重整方式和计划等;

5.申报者管理人报酬收取说明;

6、申报机构已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7、在当前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下,债权申请、债权人会议、企业日常事务管理、重整投资人选任等流程的防控方案;

8、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存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情形的声明;

9、东兴市外中机构关于被指定为管理人后在东兴市设置固定办公场所的承诺。

五、选任规则

(一)申报机构为十家(不含本数)以上的,初审:本院对申报机构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书面评审后,择优选出前十名进入现场评审环节;

现场评审:申报机构通过竞争陈述,接受现场提问后,由本院结合申报资料进行打分及评议,本院将选出一家正选机构、一家备选机构今后如涉及管理人变更,优先指定备选机构为管理人。

(二)申报机构为十家以内的,现场评审:申报机构通过竞争陈述,接受现场提问后,由本院结合申报资料进行打分及评议,本院将选出一家正选机构、一家备选机构今后如涉及管理人变更,优先指定备选机构为管理人。

选任工作咨询及申报资料收取由我院民二庭负责。

联系人:简钱舟法官0770-2036622;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东兴镇北仑大道501号东兴市人民法院民二庭。


 
责任编辑:东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