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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梁顺文)
  发布时间:2020-04-20 09:34:59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梁顺文(公民身份号码452502197408249457):

本院受理原告韦贵颜与被告梁顺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桂0681民初67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681民初67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韦贵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韦贵颜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2020420


 
责任编辑:东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