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林家祥(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8111295010)、防城港市防城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原告吴善永诉被告苏英芳及第三人防城港市防城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林家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桂0681民初685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桂0681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和民事上诉状。判决内容:驳回原告吴善永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