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陆崇发(450681199106052411):
本院受理原告东兴市汇丰自驾车出租有限公司诉被告陆崇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桂0681民初46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681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陆崇发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兴市汇丰自驾车出租有限公司车辆租金48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被告陆崇发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