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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发布时间:2020-08-19 08:45:52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黎国海440902196402090012):

本院受理原告杨子星诉被告黎国海、东兴市望兴木材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桂0681民初272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681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黎国海、东兴市望兴木材加工厂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子星借款本金11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11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4月1日起计付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已预交1250元),由被告黎国海、东兴市望兴木材加工厂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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