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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发布时间:2020-08-20 08:50:30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黄代兴452822198505060310)

本院受理原告施芳诉被告黄代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桂0681民初412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681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黄代兴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施芳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从2020年4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1150元),由被告黄代兴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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