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桂0681民初824号
黄泳钧(450602199806110517):
张远波(450603199905272112):
本院已受理原告东兴市鸿顺出租车有限公司诉你们与颜玲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颜玲玉支付原告租用汽车租金47600元;2、被告黄泳钧、张远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五个严禁”的规定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多元化调解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则顺延)在东兴市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