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桂0681民初938号
何显斌(450512199808121217):
本院已受理原告巫佳敏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经济损失共1856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五个严禁”的规定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多元化调解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则顺延)在东兴市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