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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发布时间:2020-09-08 10:10:11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2020)桂0681民初1185号

 

李文佑(210882196802180619):

本院已受理原告李婷婷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代缴物业费14793.8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被告支付诉前保全费以及担保费)证据、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五个严禁”的规定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多元化调解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则顺延)在东兴市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责任编辑:东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