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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发布时间:2020-09-16 09:23:08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岑锦鸿(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6710252013):

本院已受理原告东兴市东兴粮食管理所诉被告谭裕峰、岑锦鸿商品房销售合同一案【案号:(2020)桂0681民初108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至第九十一条规定的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五个严禁”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即2020年12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二○年十六


 
责任编辑:东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