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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发布时间:2020-09-28 16:13:39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卢海銮441522198306123375):

本院受理原告吴显焕诉被告卢海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桂0681民初602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681民初6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卢海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显焕货款本金463000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463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246元(原告已预交4123元),由被告卢海銮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928


 
责任编辑:东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