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林雨(公民身份号码450602198506190119):
本院受理原告隆儒芝诉被告林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桂0681民初840号】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681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林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隆儒芝装修款1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20年1月1日起计付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3700元(原告已预交1850元),由被告林雨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