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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发布时间:2020-12-01 17:44:14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阮贵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4197611297834):

本院受理原告李世后诉被告阮贵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桂0681民初1059号】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681民初1059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阮贵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世后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8年8月1日起计付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4300元(原告已预交2150元,由被告阮贵生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121


 
责任编辑:东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