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苏洪仔(公民身份号码440804197801151312):
本院受理原告李荣生诉被告苏洪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桂0681民初950号】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681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苏洪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荣生支付货款5464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546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10月2日起计付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1166元(原告已预交583元),由被告苏洪仔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