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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发布时间:2020-12-03 11:25:33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王宝

本院受理原告曾庆春与被告王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桂0681民初978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681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宝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曾庆春货款54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575元),由被告王宝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12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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