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朱逸冰:
本院受理原告黄天林与被告朱逸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桂0681民初813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681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朱逸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天林借款本金33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33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 驳回原告黄天林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6元(原告已预交313元),由被告朱逸冰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