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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发布时间:2020-12-08 16:16:25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蔡源45068119911027034X):

本院受理原告李荣德诉被告蔡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桂0681民初1042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681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蔡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荣德货款本金51800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518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19年6月22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76元(原告已预交838元),由被告蔡源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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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东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