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曾保强(公民身份号码:511302198609103031):
本院审理原告朱明龙诉被告曾保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桂0681民初1040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桂0681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曾保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明龙租金及水电费518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