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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发布时间:2020-12-22 15:44:08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孙国政(公民身份号码:450102198208250534)、蒋小龙(公民身份号码:432623196911060810

本院审理原告广西众润律师事务所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桂0681民初1187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桂0681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孙国政、蒋小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广西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4200元;二、驳回原告广西众润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十二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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