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岑锦鸿(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6710252013):
本院受理原告东兴市东兴粮食管理所诉被告谭裕峰、岑锦鸿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桂0681民初1081号】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681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岑锦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东兴市东兴粮食管理所支付购房款72262元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1.以7226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2年4月27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2.以7226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东兴市东兴粮食管理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92元(原告已预交1146元),由被告岑锦鸿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