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桂0681执恢153号
毛晓兰(公民身份证号码:452822197907080328):
本院在执行你与孟凡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681执恢153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偿还借款38万元并支付利息、迟延履行金(另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070元、保全费2270元和申请执行费5600元)、报告财产令、查封裁定书(查封内容:查封你在东兴市北郊社区九至十二队拆迁安置小区B120#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拍卖裁定书(拍卖内容:拍卖、变卖你在东兴市北郊社区九至十二队拆迁安置小区B120#不动产,以清偿债务)、价格认定结论书(东兴市北郊社区九至十二队拆迁安置小区B120#不动产评估总价为523221元)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