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兆祥(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54511163619):
一、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诉被告李兆祥、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0)桂0681民初1402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681民初1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兆祥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支付赔偿金9752.4元及利息(利息分两段计算:1、以9752.4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年4.35%计算,自2018年7月17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利息为470.19元;2、以9752.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一年期)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计至赔偿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元(原告已预交33元),由被告李兆祥负担6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