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桂0681执1124号
李秋月(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7007044542):
本院在执行你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681执1124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偿还借款本金132074.93元并支付利息、迟延履行金(另计),并并支付律师费6586元,案件受理费1568元,申请执行费1881元)、报告财产令、查封裁定书(查封内容:查封你在东兴市东兴镇东盟大道1008号823号(东兴市新都大厦)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拍卖裁定书[拍卖内容:拍卖、变卖你在东兴市东兴镇东盟大道1008号823号(东兴市新都大厦),以清偿债务]、价格认定结论书[东兴市东兴镇东盟大道1008号823号(东兴市新都大厦)房产评估总价为189227元]等文书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