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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发布时间:2021-03-30 16:51:21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广西鸿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西桂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广西桂资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李启贵被告曾会林、广西鸿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西桂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桂0681民初194号】。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五个严禁”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即20216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202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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