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桂0681执恢38号
陈雁(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6508152127)
张乐田(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6504092112):
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西东兴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与陈雁、张乐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681执恢38号执行通知书[向广西东兴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返还贷款本金240万元及支付利息和违约金24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321元、执行费26400元]、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主要内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雁的东兴市新华大道与兴东路交汇处不动产【土地所有权证号:东国用(2003)第A7835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东房权证东兴镇字第0103557号】以清偿债务。]、价格认定结论书[东兴市新华大道与兴东路交汇处不动产评估总价为2832451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