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桂0681执恢91号
卢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204063631)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卢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681执恢9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为: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支付借款本金302032.09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另计);支付律师费14489元,案件受理费5963元,公告费350元,申请执行费4430元);拍卖裁定书(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卢伟的东兴市东兴镇滨湖路11号金鼎国际花园3栋1201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东房权证东兴市字第20160725号]);计税评估价格复函(东兴市东兴镇滨湖路11号金鼎国际花园3栋1201号房产评估基准价格为3902.95元/平方米)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