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桂0681执恢92号
张西新(公民身份号码:410927196610183012)、满凤环(公民身份号码:410927196206043026):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西新、满凤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681执恢9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为: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支付借款本金323124.27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另计);支付律师费15468元,案件受理费6289元,申请执行费4747元。);拍卖裁定书(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西新的东兴市滨湖路11号1栋1401号房产【产权证号:东房权证东兴市字第20160359号】,以清偿债务。);计税评估价格复函(东兴市滨湖路11号1栋1401号房产评估基准价格为3921.85元/平方米)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