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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发布时间:2021-05-31 10:51:10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胡仁春(公民身份号码350427197803193031

本院已受理2021)桂0681民初35号原告刘贯安诉被告胡仁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裁判内容: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贯安诉被告胡仁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贯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刘贯安撤诉处理。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五月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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