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朱西荣(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6004202515):
一、本院已受理原告陈金云诉朱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桂0681民初805号],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76000元(利息计算:以2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从2018年1月15日起暂计至2021年3月14日,直至被告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律师费9500元;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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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