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桂0681执700号
岑锦鸿(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6710252013)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兴市粮食管理所与被执行人岑锦鸿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681执70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为:向东兴市东兴粮食管理所支付购房款72262元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负担案件受理费2292元、申请执行费984元)、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主要内容:已限制岑锦鸿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查封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已查封岑锦鸿在东兴市东兴粮所小区D栋709号房产)、终本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