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农腾娟(公民身份号码452822197710230345):
本院受理原告李子琼诉被告农腾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桂0681民初207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681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农腾娟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子琼借款本金15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从2021年1月28日起计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子琼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46元(原告已预交3973元),由被告农腾娟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