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桂0681执1261号
梁武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2198710021277):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兴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武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681执126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为:向东兴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担保代偿款54312.89元并支付利息及支付迟延履行金(另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41元、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715元)、(2020)桂0681执1261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查封被执行人梁武生的南宁市良庆区庆林路16号天誉花园4组团8号楼十七层1706号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桂(2017)南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145096号】,查封期限三年)、(2020)桂0681执126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梁武生的南宁市良庆区庆林路16号天誉花园4组团8号楼十七层1706号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桂(2017)南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145096号】,以清偿债务)、(2020)桂0681执126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查封被执行人梁武生的东兴市滨湖路11号金鼎花园3栋1802号的房产【合同编号:201507230019号】,查封期限三年)、(2020)桂0681执126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梁武生的东兴市滨湖路11号金鼎花园3栋1802号的房产【未办产权证】,以清偿债务)计税评估价格的复函(东兴市滨湖路11号金鼎花园3栋1802号的房产评估基准价格为3921.85元/平方米)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