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广西鸿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李启贵与被告曾会林、广西鸿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西桂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桂0681民初194号】。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681民初19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移送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