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启香(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8508144975):
本院已受理原告东兴市合兴红木材料商行诉被告陈启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桂0681民初265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681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启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兴市合兴红木材料商支付加工费31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31000为本金,按月利率千分之十计算,从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6元,保全费330元(原告已预交618元),由被告陈启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