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宋瑞缪(公民身份号码450681198905052448):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国大诉被告宋瑞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桂0681民初1478号】。原告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1万元并支付利息3341元(利息计算:以11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10月4日起暂计至2021年7月3日),后期利息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2日上午8点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