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钟强(450681198312020379):
一、本院已受理原告广西华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钟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桂0681民初1180号],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钟强向原告广西华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水费等费用8257元及违约金968元(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每期应缴纳的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为基数乘以实际违约天数,现暂计至2021年4月30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00分在本院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appoint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