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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21)桂0681民初935号
  发布时间:2021-09-13 16:42:30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林芯宇(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8312042165

本院已受理原告何华远诉被告林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桂0681民初935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681民初935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林芯宇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华远借款本金85000元案件受理费1926元(原告已预交963元),由被告林芯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1913


 
责任编辑:东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