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施建海(450681198907025419):
本院受理原告张国大诉被告施建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桂0681民初942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681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施建海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国大借款本金1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13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20年1月25日起计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26元(原告已预交1513元),由被告施建海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1年9月18日